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刘某某亲属的委托,并经刘某某本人同意,依法指派律师担任被告人刘某某的一审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行使辩护人的职责。经过了解案情,查阅案卷,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辩护意见如下,请法庭予以参考和采纳。
第一,从主观方面来说,被告人刘某某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而且属于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来说,都是过失犯罪,对于过失犯罪来说,行为人本身并不想发生这种后果,主观方面不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所以请求法院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第二,在本案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关于对方车辆甘A-84752号富康出租车在事故发生时高速行驶,而且面临紧急情况时采取措施不当也应承担相应事故责任没有作出认定。
在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所驾驶的甘D-11665号东方自卸车是由西向东行驶的,但是事故现场上东风自卸车却恰好相反是车头向西、车尾向东停放,按照常理分析,造成东风自卸车头西尾东停放的原因应该是东风自卸车经过刹车处理(交警部门现场测量刹车痕迹为
所以请求法院对于这一事实重新作出认定,以给被告人刘某某作出公正合理的定罪量刑。
第三,本案被告人刘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报案,保护现场,并于报案后向交警说明在现场等待处理,属于自首。
第四,被告人刘某某虽然家境平寒,生活非常困难,但是依然委托家人对自己的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害履行了一定的赔偿责任,可见其悔罪态度非常好,请求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 被告人刘某某属于初犯,还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而且结合其主观上犯罪故意较轻和客观上犯罪情节一般的两个酌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还有自首这个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求法庭依据我国刑法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依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适用缓刑。